根据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现就2023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面试名单
见附件1。
二、面试安排
(一)面试地点
采取现场面试方式,面试地点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北京市丰台区西站南路16号)。
(二)面试时间
面试于2023年4月11日(周二)进行。请上午面试的考生于当日8:15前、下午面试的考生于当日12:30前进入候考室。面试开始前30分钟没有进入候考室的考生,取消面试资格。具体安排如下:
面试开始时间 | 面试职位 |
4月11日 9:00 | 1.政策法规司综合处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职位 2.药品注册管理司综合处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职位 |
4月11日 13:30 | 1.政策法规司法规处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职位 2.离退休干部局生活服务处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职位 |
三、面试确认
请进入面试的考生于2023年3月30日18时前确认是否参加面试,确认方式为电子邮件。要求如下: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rssgbyc@nmpa.gov.cn。
(二)电子邮件标题统一写成“×××确认参加国家药监局××职位面试”,邮件正文请写明: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报考职位、确认参加面试等内容。如网上报名时填报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请在电子邮件中注明。
(三)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放弃面试的考生请填写《放弃面试资格声明》(见附件2),经本人签名,于3月30日18时前发送扫描件至rssgbyc@nmpa.gov.cn。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放弃声明,又因个人原因不参加面试的,视情节轻重记入诚信档案。
四、资格复审
请考生于2023年4月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以下材料的扫描件或电子版发送到rssgbyc@nmpa.gov.cn接受资格审查:
1.本人身份证、证件照。
2.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
3.考生基本信息表(见附件3)。
4.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所报职位要求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5.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盖章的基层工作经历材料,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材料。
6.个人自述(包括个人特点、报考目的、工作体会、奖惩情况等,不少于1500字)。
7.其他材料:
(1)应届毕业生或社会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学校或单位加盖公章的《报名推荐表》(见附件4)。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相关材料。
(2)待业人员提供最近一次的离职相关材料。
(3)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以上材料须清晰扫描,不具备扫描条件的也可拍照(其中,考生基本信息表、个人自述请提供word或pdf格式),每份文件以“序号+报考职位代码+姓名+文件名称”命名,统一放入“报考职位代码+姓名”的文件夹内,压缩后通过邮件发送。
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面试资格。
面试当天将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届时请考生备齐相关材料原件,另提交1张近期一寸正面彩色免冠照片,在照片背面写上本人姓名。
五、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和考察人选的确定
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数比例达到3:1及以上的,面试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比例低于3:1的,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70分以上,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综合成绩计算方式为:
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2)×50% + 面试成绩×50%。
(二)体检安排
体检拟定于4月13日进行。具体安排将在面试结束后通知进入体检的考生,请考生保持通讯畅通。体检费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对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录用资格。
(三)考察
实行差额考察,考察人选与计划录用人数的比例为2:1,按照人岗相适原则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不唯分取人。
欢迎各位考生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联系方式: 010-88330906、88330966
国家药监局人事司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