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山东“三支一扶”考试每日一练(10月2日)
单项选择题
1.欧洲一位伟人曾说过:“我的光荣不在于取得四十个战役的胜利,滑铁卢会摧毁这一切,能够永世长存的是我的民法典。”这里所说的“我的民法典”是( )
A.法国民法典
B.德国民法典
C.瑞士民法典
D.奥地利民法典
2.下列不符合我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是( )
A.甲是大陆投资、定居的台商,不能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B.乙到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变更手续,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
C.丙遗失了居民身份证,可办理户籍证明来证明身份并乘坐火车
D.丁在码头候船遇警察查验身份时,应向警察出示居民身份证
3.下列谚语与法律用语不相对应的是( )
A.每一个人都不可能成为自己事务的法官——回避
B.法律只帮助警醒的人,而不帮助惫懒的人——诉讼时效
C.存疑不能认定,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罪刑法定
D.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王某将自家三层楼房的建造工程承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包工头李某。双方合同约定,李某“包工不包料”,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李某承担。李某找来邻居张某帮工,工资100元/天。施工过程中脚手架倒塌,将在地面往上递砖块的张某压成重伤。张某要求包工头李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李某不允,双方闹至法院。那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要承担全部责任
B.王某、李某、张某都要承担责任
C.李某、张某承担责任,王某没有责任
D.王某、李某承担责任,张某没有责任
5.下列言行体现公民没有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是( )
①“听说你养母病了?”“与我无关,我是被收养的。”
②“听说你生父生病了?”“与我无关,我已经被叔叔收养了。”
③“爸,大学催缴学杂费了。”“你都成年了,自己挣钱交去。”
④“爸,小学催缴生活费了。”“我与你妈离婚了,找她要去。”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参考答案及解析:
1.【解析】A。题干中的伟人是指十九世纪法国伟大的军事家、政治家拿破仑,其统治时期共主持制定了举世瞩目的五大法典,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其中题干中所说到的就是著名的《法国民法典》。因此A项当选。
2.【解析】A。A项,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9条规定:“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不符合规定,当选。
B项,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符合规定。
C项,根据我国铁路部门的规定,旅客购票时或购票后、乘车前因有效身份证件未携带、丢失等原因无法出示有效证件时,可以至车站铁路公安制证口办理临时乘车身份证明。办理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携带一寸照片一张:(1)出具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信……该项符合规定。
D项,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符合规定。
3.【解析】C。C项,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遇到事实无法查清或查清事实所需成本过高的情况,依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判决。而罪刑法定原则指的是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两者对应错误,当选。
A项是指任何人作为争议案件的当事人,不可以自己充当法官来裁决案件的是非对错,因为人都有偏袒自己的心理。正确。
B项诉讼时效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正确。
D项是指在制定法律时也要把自己考虑进去,在现代法律中指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确。
4.【解析】D。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知,题干中王某是定作人,李某是承揽人,张某和李某是雇佣关系,张某被压成重伤,李某应该承担责任。李某没有施工资质,属于王某选任有过失,王某也应承担责任。张某是受害者,而且受害原因是施工过程中脚手架倒塌,其本人并无主观操作不当。因此,张某不需要承担责任。D项当选。
5.【解析】B。根据《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和《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可知,养子女对养父母同样有赡养扶助的义务,①中的言行没有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根据《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可知,②中的言行符合法律规定,排除。
根据《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知,③中的子女已经成年且在接受大学教育,因此其父可以不付给抚养费,③中的言行符合法律规定,排除。
根据《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可知,④中的子女尚处在小学阶段,因此其父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④中的言行没有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因此①④不符合法律规定,B项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