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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各省市安置地、结婚时间、服役时限等限制性规定
对于转业的战友,虽然国家针对转业出台了很多文件,但在各省,有些规定,还是存在着些许不同,战友们需要注意一下。
对结婚时间的限制。
北京市、上海市、山东省,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转业干部到配偶婚前常住户口地安置,结婚须满1年。
重庆市:转业干部到配偶婚前常住户口地安置,初婚须满1年,再婚须满2年。
江苏省南京市、江西省赣州市:转业干部结婚时间须满2年。包括在南京地区的江苏省直单位和驻宁中央直属单位、在赣州地区的省属以上单位,凡结婚不满两年的,均安排事业单位,营以下行政和技术干部不能参加公务员考试,团以上干部直接安排事业单位。对婚后配偶取得南京户口的,除配偶须满足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以外,干部本人只安置事业单位,其它情况一律不予接收。
福建省厦门市:配偶婚前属于院校毕业生分配在厦门市工作或属于调入厦门市工作的,在厦常住户口须满5年,结婚满3年。
对户口取得方式和年限的限制
北京市:计划分配转业干部配偶因购房取得北京市小城镇户口,户口取得时间须满4年。
上海市:转业干部婚后,家属属于人才引进、调动、招聘来上海工作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的,不接收。
重庆市:从重庆市远郊区县(自治县)入伍的转业干部(含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其配偶或父母购房在主城区落户的,购房时间满5年、取得主城区户口满2年的,可在主城区安置;非重庆市入伍的转业干部,其配偶或父母在主城区购房时间满6年,或在远郊区县(自治县)购房时间满4年,并取得重庆市户口满3年的,可在住房所在地安置。在边远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虽不符合主城区接收条件,但有主城区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可在主城区安置。
安徽省合肥市:配偶、父母买房、投亲等方式取得户口须满5年。
河北省石家庄市:在石家庄市有基础生活设施且取得石家庄市常住户口须满2年。
①投奔父母或配偶父母的,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在石市有常住户口,且生活基础在石市,长期在石市工作、生活(需满2年),有独立合法产权住房,并纳入石市社会保障范围。投奔父母的需身边无子女,投奔配偶父母的需独生子女。
②投奔子女的,其子女需已成年(年满18周岁)且在石市有稳定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③回随军前户口所在地的,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结婚时配偶常住户口在石市;2.随军前生活基础在石市,并长期在石市工作、生活(需满2年),且在石家市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障的。
山西省太原市:配偶已随军的或结婚时常住户口在太原市的,必须满2年。配偶、父母买房、投亲、挂靠人才市场等方式取得户口的,不接收。(自主择业、复员干部,在太原有生活基础的,可照顾接收。)
山东省、江苏省、福建省,吉林省长春市、辽宁省大连市、江西省南昌市、河南省郑州市、四川省成都市、湖南省怀化市:配偶、父母买房、投亲等方式取得户口的,不接收。
四川省成都市:①军队转业干部入伍时为成都市常住户口,且由成都市所辖区(市、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的。
②军队转业干部系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入学前为成都市常住户口的。
③非成都市入伍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婚前为成都市常住户口的。其中:配偶婚前为成都市常住户口,后随军迁移户口的,可以回随军前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婚前为成都市郊区户口,后调(迁)入城区,干部转业在城区安置,配偶取得城区常住户口须满1周年。
④非成都市入伍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工作调动、人才引进方式调(迁)入成都市,取得成都市常住户口满2周年的;配偶婚后取得成都市常住户口,再办理成都市驻军随军或者工作调动满2周年的。其中,配偶随军、工作调动、人才引进方式调(迁)入郊区,后由郊区调(迁)入城区,干部转业在城区安置,配偶取得城区常住户口须满1周年(改革期间,随军落户的没有时间限制)。
⑤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工作调动、人才引进、离(退)休安置方式调(迁)入成都市,取得成都市常住户口满1周年,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其中,父母身边无子女的需有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区(市、县)人社局或者父母所在中央驻蓉单位和省、市属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
⑥父母或者配偶父母为驻蓉军队离职干部休养所安置的军职以上离(退)休干部,有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
⑦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周年,且从艰苦地区(岗位)转业和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其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成都市有常住户口的。
江苏省南京市:配偶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的引进人才、招聘、招考、调动来南京工作,取得南京市常住户口须满2年;非南京籍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留南京就业的,婚前取得南京市常住户口须满2年。
浙江省宁波市:转业干部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户口原在宁波市外,因购房在市区(海曙、江东、镇海、北仑、鄞州区)落户,在中发[2001]3号文件下发之前落户的,可予接收;3号文件下发之后落户的,不接收。
广东省:一般不为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父母、子女办理调入手续,如因符合人才引进调入,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公安部门认可,并提供有关证明,可选择到该地安置。
陕西省西安市:①购房:转业干部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购买具有独立合法产权住房(房产证须满2年),并取得西安市常住户口满2年,户口所在地应与购房地点一致;其中,配偶购房还应无工作;父母购房必须同时取得户口,且符合中发[2001]3号文件第十八条、十九条;子女购房要符合中发[2001]3号文件第十九条。另外,投亲靠友、小城镇落户取得西安市常住户口的按上述购房情况处理。
②大学生毕业:配偶系地方大学生毕业取得西安市常住户口满2年,同时要提供派遣证、户口本原件、户籍浏览单、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人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和档案托管卡片等材料。
湖北省武汉市:配偶、父母买房、投亲靠友、就学等方式合法取得武汉市户口,不满2年的,不接收。
湖南省长沙市(含省直):下列户口不作为进长沙地区安置的条件:①采取人才中心委档、挂靠人事档案方式取得的户口。②采取投亲靠友方式取得的户口。③没有正式工作单位的集体户口。④其他非正常途径取得的户口。凡2012年1月1日以后在长沙市因购房取得户口的,不予接收。
云南省: ①依托配偶取得昆明市城区常住户口到昆明市城区安置的,只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本人,且配偶取得常住户口时间必须满2年(截止时间为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下同)。
②依托成年子女常住户口到昆明市城区安置的,其子女必须在昆明市城区有正式工作(符合组织、人社部门调动、录用等规定,手续齐全)且有合法产权住房。未成年子女取得昆明市城区常住户口的,不作为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条件。
③依托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到昆明市城区安置,其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为昆明市城区以外的县(市、区)的,由昆明市安置。
④驻昆部队服役的未婚、离异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的,职级、任职时间、工作岗位按照《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6号)相关规定划分,且满2年。
⑤配偶随军时,军队干部不在昆明城区服役、职级按照《通知》相关规定划分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原则上不予接收。
⑥凡投靠人是以购房为由在昆明市城区落户的,不作为接收安置的条件。
新疆自治区:原则上按照中央的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执行,但结合自身实际也制定了实施细则,主要有三个方面:
①异地入伍和从疆内高校毕业接收入伍的,入伍地不作为接收依据。
②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父母以购房、投靠亲友、缴纳城市增容费等方式取得的常住户口,选择计划分配的,不作为接收条件(自治区2005年2月27日下发新军转〔2005〕3号《2005年军队转业干部接收条件》作了明确,之前购房落户的可以接收);选择自主择业的,需“双满5年”,即截止转业当年3月31日,落户和购房时间都要满5年(中发〔2007〕8号明确“取得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③对进兵团安置有一些特殊规定。计划分配:驻乌鲁木齐的兵团单位,统一参加自治区的“双向选择”和“包底分配”;乌鲁木齐以外的兵团各师,则由兵团单列计划,独立安置。转业干部入伍地在兵团师、团场而要求回入伍地安置的,或配偶、父母或配偶父母为兵团师、团场干部职工而要求投靠上述亲属安置的,只能由相应的兵团师安置,相关地州市不接收。自主择业:原则上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地方县(市)接收安置,但石河子、五家渠、阿拉尔、铁门关、图木舒克等几个有独立财政的兵团市,则单列计划接收自主择业干部。
青海省:一般参照中发[2007]8号文件,按照“自主择业安置地为艰苦边远地区的,有关亲属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住房”即“双满5年”;根据青海省有关政策,对于选择自主择业到青海在,在拟安置地有任职经历的,只需要在当年3月31日自主择业干部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等相关人员户口在安置地即可。另,父母退休安置地、户口均在青海的,没有任职经历,也可以接收。
对双军人选择安置地点的限制
上海市:双外地户籍双军人,一方转业进上海满3年,另一方转业才具备进上海安置的条件。
山东省:单外地户籍双军人,外地一方转业到驻地安置,另一方须在驻地工作满1年以上。
云南省:夫妻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一方转业,符合到昆明市城区安置的,投靠人必须在驻昆部队服役满2年,且符合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
对服现役年限的限制
重庆市:对服现役时间不满8年的不予接收
对任干时间的限制
新疆自治区:对任干不满3年的转业干部不接收。其中湖北省对提升领导职务不满1年(不含调整职级的机关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的不予接收。
对工作单位安排的限制
天津市:原籍、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非城内六区的,原则上不在城内六区安置。原籍或入伍地属宁河县、静海县、蓟县的,平时立二等功或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15年以上的可照顾到城内六区安置。
山东省:对县改区,从区入伍的不能进市直单位安置;从齐鲁石化、胜利油田、莱钢入伍的一般都回上述单位安置。
山西省:档案中有处分的干部,公安系统、行政单位等不能安排。副团职以下干部未在指定时间内选岗或选岗迟到,放到最后选岗;放弃选岗的,进行指令性安置。
江苏省南京市:对正团职转业干部安置,符合中发[2001]3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2007年1月1日以后在南京市11个市辖区内购买住房,并以此取得南京市常住户口且进入南京地区安置的,只能选择企事业单位;受党内严重警告(含)或行政记过(含)以上处分的,只能选择企事业单位。
河北省石家庄市:进省直安排需要具备五个条件,1.符合进石家庄市安置条件;2.大专以上学历;3.没有因本人原因受过处分;4.家属不能随调安置;5.考核考试综合成绩必须入围。
黑龙江省:安置后因个人原因未报到,档案退回原部队的,重新列入转业移交计划的军转干部,不得进入党政机关;在部队受过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职务军转干部,原则上不得进入党政机关。
辽宁省大连市:受过各类纪律处分的不能选择公安部门安置。核分选岗安置时不选择单位的,由市军转办集中安置到事业单位。
对档案的限制和规定
山东省:对档案主件缺失的转业干部一律不接收。对档案“三龄二历一身份”等基本信息涂改、挪用、重要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的,以及档案中缺少重要原始依据材料、不能清晰真实完整反映干部情况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所在师级以上单位党委或政治机关进行调查、核实、补充,写出调查报告,作出结论(附有原始依据材料),并由本人签署意见。在未调查核实清楚之前,暂缓办理相关手续。
河南省:从2011年起,对档案主件缺失的转业干部一律不接收。
山西省:对档案主件缺失的转业干部一律不接收;年龄、入伍时间、入党(团)时间有涂改的影响安置。
河北省:不接收主件缺失的转业干部。
湖北省:入学、提干手续不全,不符合原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不予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