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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我们就被教育,遇到坏人坏事要挺身而出、见义勇为。这既是一种可贵的个人品格,也事关弘扬社会正气。今天,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聊聊这个话题。
大家都知道,法律面对的,常常是一些生活场景。当你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不法侵害时,敢不敢果断制止?更进一步说,当你见义勇为后,却面临“有理说不清”的不利后果时,你还敢不敢挺身而出?相信有些人会产生犹豫。
“该出手时不敢出手”,怎么办?这就需要制度来“撑腰”了。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并公布了7个涉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提供了法治底气。
遭遇不法侵害时,法律允许人们“该出手时就出手”,这在刑法上叫做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权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立法本意,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自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这一制度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在有些案件中,也存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等问题,引发广泛关注。
司法实践中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呢?其中一个原因是,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对防卫人“退避义务”的要求太高了。说白了,就是要符合一系列比较严格的条件,才能被认定为构成正当防卫。这样一来,导致有些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不被认可。这样的案例如果越来越多,就会让人在面临类似情况时畏首畏尾,助长了“谁能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不良现象,进而影响社会风气。
这次《指导意见》的出台,就是对准这些问题去的。意见提出,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尤其是其中规定,“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就像最高人民法院一位相关人士所说,要把防卫人当普通人,不能强人所难。这一令人倍感鼓舞的规定,切实矫正了实践中的一些错误倾向,体现了司法的关怀和法律的温度,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
认定正当防卫“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司法理念上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正如法谚所说:正当防卫的适法性及不可罚性,其基础来自于一般人本性的感情。对司法实践来说,这意味着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这充分说明,在刑法威严的目光中,也能透显出法律对人性的关怀、对人在危急处境中的体谅,以及对“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法治精神的坚定捍卫。
有人要问了,为什么对正当防卫这么重视?事实上,我们稍微回顾一下就能发现,近年来,像“于欢案”“昆山龙哥案”等涉正当防卫案件,屡屡引发广泛关注和热议。为什么会这样?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和正当防卫相关的案件,常常既关乎法律,也关乎人之常情、世之常理;关于这些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往往牵动着人们心中关于公平正义的直观感受。
因此,中国的司法绝不能是“机械司法”,而要兼顾天理、国法和人情。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认知融合起来,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才能更好回应社会关切。擦亮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也才能更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全社会养成见义勇为的浩然正气。
这正是:司法明是非,法律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