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打印《准考证》
应试人员务于2012年7月20日-21日登陆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rz12333.gov.cn)下载打印《日照市2012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准考证》。
二、凭“两证”参加笔试
考生须持准考证、身份证(有效期内)进入考场,缺一不可。无身份证的考生可凭临时身份证、护照或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带照片的户籍证明参加考试,其他证件一律不能作为考试凭证。
三、 笔试考点的相关信息
笔试的考点全部设在市直驻地学校,共设2个考点。各考点的相关信息如下:
1. 市实验小学
地址:日照市金阳路5号,咨询电话:8221643。
公交线路:从长途汽车站坐1路到自来水公司站下车,向北300米;从火车站坐1路到自来水公司站下车,向北300米。
2. 日照师范学校
地址:山东路303号(原海安路43),咨询电话:8270105。
公交线路:从长途汽车站坐2路到汇源大酒店下车,沿山东路向西200米;从火车站坐3路至长途汽车站再转2路到汇源大酒店下车,沿山东路向西200米。
市人社局考试中心咨询电话: 8777835、8781106。
四、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诚信考试,文明参考。考试期间,考试机构将启用手机信号屏蔽仪、身份证鉴别仪、隐形耳机探测器(监考大师)、金属探测器等仪器设备对考场进行监控;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将抽调人员参与考场管理、巡视和监督,维护考场秩序,保障考试安全顺利进行。考试期间,每个考场内都将公布考风考纪举报电话,请广大考生自觉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自觉相互监督,并对所有考试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氛围。
附:日照市2012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考场规则》和《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考 场 规 则
一、应考人员在考试前15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并在考场座次表(准考证存根)上签名。考生必须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整场考试结束前,不得提前交卷出场。
三、应考人员只准携带黑色墨水笔、明确规定准许使用的电子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功能)或字词典,采用答题卡作答时可带2B铅笔、橡皮、铅笔刀进入考场。开考后应考人员不得传递任何物品。对于特殊科目的考试,根据其具体要求,另行规定应试工具。
四、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电话等进入考场,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它文具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否则,按违纪处理。
五、考试开始时,应考人员必须首先在试卷、答题纸或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填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单位、科目代码等信息,但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作任何标记;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七、考试规定须在答题纸上作答的,一律用黑色墨水笔作答,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的,必须用2B铅笔填涂。未按规定用笔作答的,考试成绩无效。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
九、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卡(纸)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考试工作人员,作弊或违反考试规定者,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一)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2、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3、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5、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6、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7、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8、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9、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3项至第8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1、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3、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4、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5、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7、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8、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9、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以上第(一)条或者第(二)条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