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政治制度,它是国家机构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基础,是其他政治制度的核心,因此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和准确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表明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是,由每一个公民来直接行使国家权力是不可能的,这样就要求有一个便于人民作为整体来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这样的机关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在民主的基础上由普遍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同时,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民有权依法定程序罢免不称职的代表。这种具有相当广泛性和权威有效性的政权组织形式,全面准确地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本质。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不以任何其他制度为依据,它一经成立后,即成为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立法权,这一权力,它可以建立一套立法体系和制度。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权,这一权力,它可以组建行政、司法机关,并且监督它们的工作,从而形成一整套立法制度领导下的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三者的协调与配合便构成了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民主的最好途径和形式,它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可见,我国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除了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外,还可以参加国家其他机关,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但这种形式从实现民主权利的范围来看都只限于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而人们的民主权利和实现民主权利的效能,也受到或多或少的限制。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保证人民全面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民主的基本形式,它代表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